持「行街紙」巴基斯坦籍免遣返聲請人士非法從事外賣 沙田裁判法院判監22個月兩星期

入境事務處(入境處)今日(8月31日)公布,一名29歲巴基斯坦籍男子,因持不允許受僱的擔保書(俗稱「行街紙」),在港非法從事外賣送遞工作,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二十二個月及兩星期。

該名男子屬免遣返聲請人士。入境處人員於今年4月13日在尖沙咀一間商業大廈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時將其拘捕,當時他正從事外賣送遞工作。經核查文件,確認他持有入境處發出、禁止受僱工作的擔保書。他其後被控「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下接受僱傭工作」,經審訊後判監。

入境處發言人解釋,根據《入境條例》第38AA條,非法入境者、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人士、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,不論有薪或無薪,均不得接受僱傭工作,亦不可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;違者一經定罪,最高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。另外,若入境者在港被裁定觸犯可判不少於兩年監禁的罪行,行政長官可發出遞解離境令,禁止該人日後再留港。

當局強調,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屬嚴重罪行。有關僱主最高刑罰由過往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,提升至罰款50萬元及監禁10年;公司董事、經理、秘書、合夥人等亦有可能負上刑事責任。高等法院已頒布判刑指引,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一般須判即時監禁。

按法庭判例,僱主聘用員工前,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步驟確認對方可合法受僱。除查閱身份證外,亦須作出查詢;若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,僱主必須查閱其有效旅行證件。僱主若未有履行有關責任,將不能以此作免責辯護,違例者最高可罰款15萬元及監禁1年。入境處呼籲僱主切勿僱用非法勞工。

入境處亦說明,會透過既定程序識別販運人口及強迫勞動受害人。執法行動中,會對被捕的弱勢人士作初步審核,如發現相關指標,會啟動標準核對清單作全面調查;確認屬受害人,會提供緊急介入、醫療診治、輔導、臨時住宿等支援,並呼籲受害人向部門舉報相關罪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