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安處拘52歲男子 涉社交平台發布煽動意圖信息 提堂被控「發布具煽動意圖刊物」
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於 7 月 9 日在東區採取執法行動,拘捕一名 52 歲本地男子,涉嫌違反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(即「23 條」立法)第二十四條「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」罪。
警方調查顯示,該名被捕男子涉嫌多次透過網上社交平台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信息。相關內容涉嫌引起大眾對國家、香港特區政府及司法機構的憎恨,並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。
國安處經進一步調查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,於本周三(7 日)上午正式落案控告該名男子一項「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」罪。案件已於同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。
根據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,任何人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處監禁 7 年;若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,刑期更可提高至監禁 10 年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