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》今日正式生效 確立末期病人醫療自主權
今日(7月31日),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》(第651章)正式生效,為香港「預設醫療指示」與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」設立完整法定框架,同時保障醫護人員、前線施救者依法遵從病人意願時的法律權益,標誌本港晚期照顧服務邁入新階段。
該條例早於2024年11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,政府隨後預留一年半緩衝期,完成醫護培訓、服務指引更新及公眾宣傳,並於今年5月刊憲訂定今日為生效日。
條例包含兩大核心機制:其一為預設醫療指示,心智健全的成年晚期重病患者,可預先書面訂明日後喪失決策能力時,拒絕心肺復甦、人工呼吸、人工營養等維生治療;惟不可拒絕基礎護理與紓緩治療,訂立者亦可隨時按法定程序撤銷指示,全程遵循「慎入易出」原則保障知情選擇。其二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,由註冊醫生簽發,適用於院舍、居家等醫院以外場景,讓救護人員毋須強制對符合條件病人施行復甦術。
法例同時設立「如有疑問,救人第一」保護機制:醫護或救援人員若不知悉病人持有有效指示而施救,或合理相信存在相關文件而不作維生治療,均可豁免相關法律責任,消除前線執業顧慮。
醫務衞生局表示,條例核心宗旨是尊重末期病人自主醫療抉擇,讓病人有尊嚴走完人生最後階段。當局已聯同公私營醫院、安老院舍、救護部門等持份者開展大量專業培訓,後續亦會持續推廣公眾教育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