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續發生犬隻襲擊致死案 棄養檢控六年交白卷 議員促優化法例及科技執法

本港接連出現狗隻襲擊致命事件,包括打鼓嶺寵物酒店女負責人遭唐狗咬死,以及元朗一名女子騎單車期間懷疑被多隻流浪狗襲擊身亡,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流浪狗與棄養動物問題。環境及生態局表示,正研究修例提高棄養動物罰則,惟漁農自然護理署過去六年,因為舉證門檻極高,未有就棄養動物作出任何檢控。

根據《狂犬病條例》第22條,畜養人無合理解釋棄掉動物,定罪最高可罰1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;倘若狗主未有在公眾地方妥善管控犬隻導致傷人,可依據同條例第23條以及《危險犬隻規例》檢控,一般個案最高罰款10000港元;20公斤或以上大型犬違規,最高罰款25000港元及監禁3個月。

漁護署回覆查詢指出,棄養行為難以搜集足夠證據,2020‑2022年、2023‑2025年均沒有就棄養提出檢控。對比之下,2023至2025年,當局針對犬隻襲擊人或動物個案,累計作出679宗檢控;同期人道處理犬隻合共1183隻,惟數據沒有區分有主及流浪犬隻。

議員陳凱欣分析,棄養檢控難度在於要證明狗主屬「無合理解釋」棄養,例如鄉郊狗主可以辯稱只是放養,或者聲稱犬隻自行掙斷繩索走失,往往可以脫罪。她建議加強閉路電視等科技執法,配合宣傳教育,同時加重罰則提升阻嚇力。

議員范凱傑則持不同意見,他引用條文提到,犬隻被捕獲後96小時之內,如果畜養人沒有向當局通報,可視作棄養;被告僅僅辯稱狗隻走失,未必構成法律上的「合理解釋」,法庭不一定接納,部分個案其實已經達到檢控條件。他認為除提高罰則,亦要優化條文,按個案積極執法,改善執法成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