瑞銀前聯席董事洗黑錢囚10年 上訴圖縮減涉案金額 遭法庭駁回

瑞銀一名前聯席董事涉嫌利用職務之便,兩年內轉走內地客戶高達1.3億港元款項,並將巨款用於購買名車、海外物業,過度奢華生活。被告2024年經認罪協商,承認兩項洗黑錢罪,被判監10年,其後不服刑期提出上訴,質疑原審計算涉案金額有誤,惟上訴庭近日頒判辭,認為其試圖推翻認罪協議基礎,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,維持原判。

涉案男子孫健榮,原為瑞銀聯席董事,早前被控一項欺詐、一項盜竊及兩項洗黑錢罪。經控辯雙方認罪協商安排,孫健榮承認兩項洗黑錢罪名,涉案金額1.34億港元,至於欺詐及盜竊控罪則獲法庭存檔不作起訴,最終原審法官判其入獄10年。

孫健榮其後提出刑期上訴,辯稱原審錯計洗黑錢總額。他呈上鑑證會計報告,聲稱雖然事主合共轉出約1.3億元人民幣資金,但當中只有約6500萬港元真正流入涉案兩個銀行戶口,認為法庭應以較低金額作量刑基礎,並質疑10年刑期過重。

不過上訴庭於昨日(22日)頒布判辭,直指上訴人有關說法屬試圖擅自更改已確認的承認事實,嚴重違背認罪協議核心基礎。法庭強調,被告於認罪階段已明確同意涉案兩個戶口涉及的1.35億港元均為洗黑錢資金,且全部來自受害客戶匯款,原審依據雙方協商認定的案情量刑,並無出錯。

法官進一步指出,本案案情嚴重,屬精密策劃的跨境洗黑錢案件,被告透過操控多個銀行戶口轉帳、偽造文件掩飾資金流向,犯案手法成熟。加上被告身為銀行高層,濫用專業身份及客戶信任犯案,嚴重損害金融機構信譽及市場秩序,造成負面行業影響。

上訴庭總結認為,原判10年監禁並無明顯過重,最終全數駁回上訴申請,維持原判。

據資料顯示,孫健榮案後續亦被證監會裁定專業失德,終身禁止重投本港金融業,徹底斷絕金融從業資格。